灯具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供电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范:
1、防护等级
隧道潮湿场所不低于IP65;
电气竖井不低于IP33
2、设置位置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3、功率要求
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4、集中控制系统的供电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5、非集中控制系统的供电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6、输出回路数
A型不应超8回路;B型不应超8回路
7、沿竖井为不同楼层供电的层数
公共建筑不宜超8层;
住宅不宜超18层